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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
  英文名 China Fuxi Cultural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CFC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外热爱伏羲文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围绕源于我国西部、作为中华民族本源文化的伏羲文化,团结和组织国内外热心于此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研究,宣传伏羲文化研究成果,开发、利用伏羲文化资源,配合“中国古代文明探源工程”,理清古代文化的传承脉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大家庭的凝聚力,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特别是为实施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方庄小区3区3栋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积极从事伏羲文化研究,为开发伏羲文化资源和探索中华古文明渊源提供科学的论证。
  (二)向国内外广泛收集有关伏羲文化的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文物考古资料和书刊音像作品等,为研究工作积累和提供资料。
  (三)举办“伏羲文化论坛”或“伏羲文化研讨会”,吸引热心于此的专家、学者探讨、争鸣与深入研究,不断扩大研究成果。
  (四)指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研究与创作。
  (五)举办和开展有关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专家学者、文学艺术工作者和一切热心人士的联络与合作,进行学术研究与创作的交流,传播伏羲文化的研究成果。
  (六)组织编辑出版有关伏羲文化研究与创作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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